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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犯預備殺人罪之部分,其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開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於預備殺人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1條第3項預備殺人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共同預備殺人罪在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三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戊○○被訴預備殺人罪部分,應屬罪証不足。此外,復查無其他証據足証被告戊○○有何殺人之犯意,故對被告戊○○被訴預備殺人罪部分,應為無罪諭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預備殺人罪係以殺人之犯意為其要件,傷害罪則係以傷害之犯意為要件,兩者迥不相謀,不應論以階段行為,公訴人認此二罪為階段行為,尚有未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預備殺人罪,須為實施殺人罪而為準備籌畫或使犯罪易於著手之行為而言。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查證未盡且理由欠備,遽認被告所為僅屬預備殺人罪,尚嫌率斷,其審理猶有未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一情節較重之預備殺人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嚴文龍對本院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關於其犯預備殺人罪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3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預備殺人罪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0年度聲字第4號公懲裁定預覽 ↗
另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無非欲知悉王世倉、吳文祥、陳世志、賴政榮等是否涉有預備殺人罪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3項、第1項之預備殺人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答辯略以:原告因犯預備殺人罪,前經高雄地院判決確定在案,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被告依退輔條例第32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l項規定,永遠停止原告榮民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千瑋、賴若妡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同條第3項之預備殺人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預備殺人罪嫌,係以洪華欽之證述為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預備殺人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預備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71條第3項之預備殺人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分別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預備殺人罪處斷。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三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憲兵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其涉有預備殺人罪嫌,於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提起公訴。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官家良因涉犯預備殺人罪被覊押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乃係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之案件,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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