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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情形、顯有不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而誤予適用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情形、顯有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而未予適用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情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再易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者顯有區別,原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八十台再字第六四號判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880號判例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63號行政裁定預覽 ↗
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再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意旨所指皆屬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及解釋契約之問題,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要件有間,乃據以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57號行政裁定預覽 ↗
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59號行政裁定預覽 ↗
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356號行政裁定預覽 ↗
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16號行政裁定預覽 ↗
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五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從而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說明,殊難認有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確定裁定自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三、綜上所述,原確定裁定並無聲請人主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確定裁定之理由二、,已敘明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意涵,及第21號裁定係認定先前第16號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事由,無須就該確定裁定前之歷次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6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院原確定判決卻認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仍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8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36號行政裁定預覽 ↗
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再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不符。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裁定誤予適用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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