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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本屬系爭合約第2條本文授權之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非屬系爭合約第2條本文授權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進行此項解釋時,得依文義解釋(以契約文義為基準)、體系解釋(綜觀契約全文)、歷史解釋(斟酌訂約時之事實及資料)、目的解釋(考量契約之目的及經濟價值),並參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為體系解釋,系爭規定所定之解任事由應不限於當次任期內所發生云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照處罰條例各章規定:第二章「汽車」、第三章「慢車」、第四章「行人」、第五章「道路障礙」、第六章「附則」,足見該條例並未就機車設有單獨章節規定,依前揭體系解釋之方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照處罰條例各章規定:第二章「汽車」、第三章「慢車」、第四章「行人」、第五章「道路障礙」、第六章「附則」,足見該條例並未就機車設有單獨章節規定,依前揭體系解釋之方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法律規定之解釋與評價,除「文義解釋」「論理解釋」等法學方法外,亦應符合「體系解釋」之一致性評價,俾免發生法律秩序相互扞格之矛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院所採取之立場—(一)狹義之法律解釋方法,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及合憲解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1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高速公路定義: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交流道出入口並非完全控制,並未有中央分隔雙向行駛,其限速40公里與高速公路限速100公里或110公里不同;就體系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若認法院裁判有問題、導致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也有問題,進而聲明異議,勢必擴張聲明異議之審查範圍,有違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亦違反體系解釋,造成審查程序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1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得適用優惠稅率,惟法條並未明訂「工業」之定義與範圍,亦未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則有關工業之範圍,應先依法律之體系解釋為補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18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得適用優惠稅率,惟法條並未明訂「工業」之定義與範圍,亦未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則有關工業之範圍,應先依法律之體系解釋為補充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說明,關此部分之契約解釋,除文義解釋外,需另參酌系爭契約體系解釋、締約文件、締約過程等歷史解釋,以確認兩造就系爭房地買賣尾款給付究以何者為兩造之真意約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4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上訴,主張:勞工保險條例第70條前段規定位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章罰則中,從法條文義解釋及體系解釋可知,該條乃行政罰規定,並非課予人民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惟法律之解釋,應以文義解釋為本,輔以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求為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觀念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0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然原判決就上開體系解釋原則乙節有何不可採之理由,未予說明,已核有不備理由之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1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就體系解釋而言,新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3條第6項至第8項係自該條第1項規定推演而來,該條第1項係就已規定地價土地之稅率作規定,故第6項至第8項所稱「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一年度再審字第一二二九號公懲判決預覽 ↗
以故,原議決就通國案相同之規格要求准許複驗而監察院調查後認無疏失結案乙節恝罝不論,認本案相同之規格要求准許複驗即有違失,其解釋契約條款大違體系解釋法則,而顯有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不適用體系解釋法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此以言,第6條究應如何解釋及適用,攸關罪犯得否減刑之利益及對社會治安衝擊之疑慮,允宜自法條構成要件、體系解釋及立法意旨等各面向詳加探求,期臻適法、妥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應為闡明性解釋(單純性解釋),即依文義解釋(以契約文義為基準)、體系解釋(通觀契約全文)、歷史解釋(斟酌立約當時情形及其他一切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自補充法律漏洞之公平性言(體系解釋):對於本條例施行後,始經通緝之被告(或受刑人)言,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解釋,不論係自動到案或經緝獲,亦不論接受裁判之時間,均得依本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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