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案號符合 12 筆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引用這個案號的判決28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外,聲請人所提之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要旨(即再證十二),僅係最高法院就其他個案所為之判決例,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得以聲請再審之重要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此亦經最高法院著有19年度上字第1052號判例、41年台非字第57號、68年度台上字第3146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此亦經最高法院著有19年度上字第1052號判例、41年台非字第57號、68年度台上字第314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或變異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要件相符,如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同院19年上字第1052號、23年上字第1915號、68年度台上字第3146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嗣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68年度台上字第314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此亦經最高法院著有19年度上字第1052號判例、41年台非字第57號、68年度台上字第3146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判決判處罪行確定,其依據無非係以該判決書第2頁至第4頁記載引用起訴書證人之證詞(證一),認定伊有侵占之犯行;且依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參考最高法院41年台非字第57號、68年度台上字第3146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28年度滬上字第31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5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須持有人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可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甚或係因持有人認其與他人有債務糾紛,因而暫不交還,因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能論以侵占罪(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68年度台上字第314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他方雖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或對第三人給付之義務,但非代所有權人保管原物,其事後延不返還,自係民事上違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並不相符(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成之要件相符,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此亦經最高法院著有19年度上字第1052號判例、41年台非字第57號、68年度台上字第3146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亦著有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他方雖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或對第三人給付之義務,但非代所有權人保管原物,其事後延不返還,自係民事上違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並不相符,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