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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1 次修法(106.05.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6080613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總說明(106.05.31 訂定)》 依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減輕居住負擔,爰訂定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授權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一定財產內容及其計算方式。(第三條) 四、本標準以利息推算之存款本金等財產資料與現況差距過大或不符之辦理方式。(第四條) 五、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 六、申請租金補貼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六條) 七、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