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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7 次修法(112.06.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208068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2.06.02 修正)》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為有效運用補貼資源,落實申請人所得查核,並配合一百十二年度住宅補貼之受理申請,依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發布之一百十二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及不動產金額,修正申請人之所得及財產限額,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所定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動產限額、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動產限額及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一) 二、修正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所定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