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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4 次修法(109.06.0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9080859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9.06.08 修正)》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前經內政部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 為擴大辦理及整合住宅補貼政策,並配合一百零九年度住宅補貼之受理申請,依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發布之一百零九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及不動產金額,修正相關資格條件,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家庭成員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規定,並更新附表一所得金額及財產限額。(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每人動產限額規定,並更新附表二所得金額及財產限額。(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