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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5 次修法(110.05.2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738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修正總說明(110.05.26 修正)》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前經內政部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修正施行。 為有效運用補貼資源,落實申請人所得查核,並配合一百十年度住宅補貼之受理申請,依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發布之一百十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及不動產金額,修正相關資格條件,爰修正本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所得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投資查核,並修正有價證券查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自一百零九年度起,租金補貼改為一年受理二次,受理時間有跨年度情形,爰將當年度統一修正為計畫年度;修正附表一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更新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動產限額。(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自一百零九年度起,租金補貼改為一年受理二次,受理時間有跨年度情形,爰將當年度統一修正為計畫年度;修正附表二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更新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