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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2 次修法(107.03.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4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附表一及第 6 條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7.03.23 修正)》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前經內政部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度住宅補貼之受理申請,依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發布之一百零七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及不動產金額,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除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之所得及財產相同,故將金門縣及連江縣合併欄位外,並修正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成員不動產限額之申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