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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37 次修法(111.09.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110232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51~5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9.16 修正)》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六月四日。為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罰則規定為警告或處罰鍰並得命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始按次處罰,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 二、為符裁罰明確性原則,酌修所引述裁罰條文之條次及項次。(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