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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8 次修法(86.05.0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00號令修正公布第 47、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 071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 條條文;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47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財政部之許 可。


第 5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