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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3 次修法(104.07.0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249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3、5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4.07.03 修正)》 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證券商業務之開放與強化證券商經營業務之管理,歷經五十一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健全證券市場發展與保護投資人權益,及增加我國證券商業務競爭力,爰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健全證券市場發展與保護投資人權益,審酌證券商實際經營業務狀況,增訂證券商亦得將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收費評估之因素;另為避免產生聯合行為之適法性疑慮,爰刪除現行有關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合理收費應考量事項授權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利證券商海外布局,使證券商投資之外國事業與當地業者競爭,爰增訂除外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其外國事業發生重大事件無須事前向金管會申報,及其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無須先報經金管會核准。(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