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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4 次修法(104.11.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42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7、24、31、33、36-2、40、4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1.12 修正)》 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證券商業務之開放與強化證券商經營業務之管理,歷經五十二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為提高普通公司債之承銷資訊公告作業效率、提升證券商服務與營運作業效能及配合現行上市(櫃)、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已採全面無實體發行,爰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一致化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定義範圍,援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為本規則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七) 二、為提高普通公司債之承銷資訊公告作業效率及縮短債券發行時程,明定普通公司債之承銷銷售對象僅限於專業投資人,且已於證券商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者,得不受有關承銷有價證券應登載於當地日報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為配合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處理程序多採用電腦系統控管,放寬證券商除以書面外,亦得以電子媒體儲存方式保存自行買賣之分析、決策、執行、變更及檢討等資料。(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四、為推動數位化金融環境及提升證券商服務效能,開放受託買賣契約內容之說明及證券買賣程序之講解,除指派專人解說外,亦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及證券商於承銷輔導期間,全權委託投資部門得經取得客戶逐次同意而為客戶買進所承銷之有價證券,該取得客戶同意之方式,除以書面外,開放亦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二) 五、配合現行上市(櫃)、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已採全面無實體發行,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已無辦理有價證券之送存作業,或收取交付客戶股票,爰刪除相關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