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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 次修法(113.03.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09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3.03.06 修正)》 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證券商業務之開放與強化證券商經營業務之管理,歷經六十次修正。本次係為開放證券商得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顧事業)之委託,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爰明定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得不受本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十三款有關證券商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