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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5 次修法(105.08.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5.08.02 修正)》 證券商管理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證券商業務之開放與強化證券商經營業務之管理,歷經五十三次修正。本次第十四條修正主要係為使證券商得以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修正增訂證券商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及其用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另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