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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7 次修法(109.01.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80362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9.01.15 修正)》 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證券商業務之開放與強化證券商經營業務之管理,歷經五十五次修正。本次主要係因應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並考量僅經營該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其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自營商,爰排除適用本規則第二條內部控制制度、第五條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第六條設置內部稽核、第十三條負債總額、第十四條特別盈餘公積、第十八條資金運用、第十八條之一轉投資、第二十一條財務報告及月計表、第五章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及第六章自有資本之管理等規定,並授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