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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23 次修法(105.03.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550037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5.03.30 修正)》 現行國內汽車定期檢驗為提供民眾驗車更便利服務,委由代檢廠辦理,統計每年逾九成民眾會選擇至代檢廠驗車,因應勞動基準法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每週工作四十小時新制,代檢廠需增聘人力因應,另近年來物價上漲亦確實增加其營運成本,案經檢討確有必要調整檢驗費增補其成本,考量十年以上汽車檢驗程序較為費時,爰研議修正第十條規定,調整出廠年份十年以上汽車檢驗費用分配比例,以增補代檢廠營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