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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28 次修法(113.05.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350069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3.05.30 修正)》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檢討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現行統計每年逾九成民眾選擇於代檢廠驗車,因應物價指數及人力成本逐年調漲,為提供民眾更為便利及優質的服務,使代檢廠能留任專業檢驗人才,促進代檢產業永續發展,確保車輛檢驗品質,故調整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之分配比例,供代檢廠支應調漲員工薪資、福利或獎金、檢驗線錄影設備升級、數位轉型等相關費用,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檢驗規費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