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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26 次修法(110.06.2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050070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0.06.25 修正)》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自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檢討修正。本次修正係現行國內汽車定期檢驗為提供民眾檢驗車輛更便利服務,委由代檢廠辦理,統計每年逾九成民眾會選擇至代檢廠檢驗車輛。伴隨科技日益進步,為提升產業競爭力,且近年物價指數及人力成本均有調升趨勢,案經檢討確有必要調整檢驗費分配比例,減緩代檢業者成本壓力,以輔導代檢廠數位轉型,提升產業服務品質及檢驗效率,爰修正第十條規定,調整出廠年份未滿十年汽車檢驗費用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