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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24 次修法(108.10.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50139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10.31 修正)》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自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鑑於近年大型重型機車數量持續增長,公路監理機關及民間代檢廠配合辦理大型重型機車之定期檢驗需求亦日益增加,為確保檢驗儀器運作功能正常及檢測數值之準確性,爰需辦理檢驗儀器定期查驗事宜;另配合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機器腳踏車」用語修正為「機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共計六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機器腳踏車」用語修正為「機車」,修正本辦法相關名詞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為辦理機車檢驗儀器查驗事宜,增訂機車檢驗儀器查驗項目規定及開始實施日期,並增訂附表二第二項機車檢驗儀器查驗項目及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配合法制用語修正小數點及數字表示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