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次修法(104.05.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350170202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40000060 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4080495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4.05.21 修正)》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係於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一次修正施行迄今;為保障飛航安全及兼顧地方發展之需要,對臺東航空站西側水平面限建管制做適度放寬,且因應相關設備已汰除及現行多向導航臺經全面性能提昇完畢後,已無須使用平整地面反射電波訊號,另為視實際作業需求及避免耗費行政資源重複核定公告禁止、限制建築地區,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以資明確。茲將此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列臺東航空站調整後水平面管制範圍及高度。(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因應相關設備已汰除及現行多向導航臺經全面性能提昇完畢後,已無須使用平整地面反射電波訊號,另為視實際作業需求及避免耗費行政資源重複核定公告禁止、限制建築地區,爰修正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
歷史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