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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第 14 次修法(105.02.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134792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40000224 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40819798 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6、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5.02.18 修正)》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係於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二次修正施行迄今。鑑於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技術已成熟,樁位可僅以測定座標表示而無需實體界樁,刪除設立界樁之規定。另為求審慎及兼顧飛航安全、國家經濟發展需求與航空站未來定位,將專案放寬禁限建高度限制,採「政策面」及「技術面」二階段方式處理。茲將此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將現行條文首次所稱民航局之機關名稱,修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刪除設立界樁之規定並修正禁限建範圍由民航局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專案放寬禁限建高度限制,採「政策面」及「技術面」二階段方式處理,新增第一階段報請行政院就政策需要進行審核之規定,再依現行規定續行第二階段技術面審查。(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