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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第 7 次修法(92.07.0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 092B000017 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20091555 號令、國防部猛獅字第 092000165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新名稱: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