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次修法(107.07.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750041762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70000078 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964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7.07.11 修正)》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係於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三次修正施行迄今。為因應高雄航空站及其周邊都市地區整體發展之需求,在不影響該航空站營運、安全及未來發展前提下,南跑道將不再作為跑道使用,爰刪除南跑道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制。茲將此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刪除高雄航空站南跑道起落地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刪除高雄航空站南跑道進場面,並配合將水平面及南側轉接面往北平移調整。(修正條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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