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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30 次修法(107.07.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7002079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7.07.18 修正)》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係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施行迄今;為扶植國內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提升其自行辦理飛行訓練之能量,考量觸地重飛(Touch and go)之訓練為航空器飛行訓練之重要訓練項目且所需飛行次數甚多,爰新增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從事觸地重飛(Touchand go )訓練飛行之民用航空器收取國內航線降落費之費率標準,修正第十五條附表之場站使用費降落費項目下之費率欄位及費率標準,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