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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32 次修法(108.10.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800304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8.10.17 修正)》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係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三十次修正施行迄今。為因應陸客來臺縮減,配合政府振興國內觀光政策,並鼓勵民用航空運輸業多飛航日本、韓國、港澳及新南向國家航線,以吸引國外旅客至國內觀光消費,明定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運輸業於第二群與第三群機場飛航日本、韓國、港澳及新南向國家航線者,免收國際航線降落費;另為配合上開免收措施,原屬飛航新南向國家之國際航線,降落費減收百分之二十之實施日期修正為至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