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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27 次修法(105.12.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5501773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5.12.30 修正)》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係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經二十二次修正施行迄今。鑑於我國國際航線降落費費率相較於鄰近國家為低,為反映近年來機場跑滑道鋪面建置及維護成本,並參考短期優惠措施之成效,修正國際航線降落費費率,採各機場差別費率定價,按航機對於機場跑滑道鋪面損傷程度,作為各機型訂價之基礎。此外,考量商務專機及自用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雖較輕,惟其佔用時間帶或使用場站設施均有一定成本存在,且參照鄰近國家機場多有此政策,故新增其最低收費標準及調整停留費費率,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之場站使用費降落費及停留費等項目之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