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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17 次修法(96.12.2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6008506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8、15 條條文(原名稱: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新名稱: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