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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31 次修法(108.03.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8000836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8.04.01 修正)》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係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二十九次修正施行迄今。為配合推動新南向政策,鼓勵航空公司多飛航新南向國家之航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自一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期一年之新南向航線降落費減收百分之二十之優惠措施,因實施成效良好,爰再延續一年優惠;另為配合政府振興花東地區觀光政策,鼓勵航空公司多飛航花蓮及臺東航線,以吸引國外旅客至花東地區觀光消費,續自一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花蓮及臺東航空站,免收國際航線降落費,爰修正第十五條附表之場站使用費降落費項目下之備註欄文字,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