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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28 次修法(106.12.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600404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6.12.30 修正)》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係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二十六次修正施行迄今;為配合推動新南向政策,鼓勵航空公司多飛航新南向國家之航線,以加速推動與東協十國、南亞六國、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間雙向之經貿合作及觀光往來,爰明定航空公司飛航新南向國家之航線者,其飛航新南向國家之班次降落費減收百分之二十,為期一年,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之場站使用費降落費項目下之備註欄文字,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