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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6 次修法(88.08.29)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交通部(88)交航發字第 888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原名稱:民用航空器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收費標準;新名稱: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