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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29 次修法(107.06.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700178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7.06.26)》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係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二十七次修正施行迄今;因應一零七年二月六日花蓮震災事件,為配合政府振興花東地區觀光政策,鼓勵航空公司多飛航花蓮及臺東航線,以吸引國外旅客至花東地區觀光消費,明定自一零七年二月七日至一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花蓮及臺東航空站,免收國際航線降落費,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之場站使用費降落費項目下之備註欄文字,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