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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次修法(0.09.0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416664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4.09.03 修正)》 醫師人力品質,為維繫國人健康照護最重要的關鍵。一旦培育方向錯誤,造成人力失衡,將易誘發醫療需求,提供病人過多或不必要的醫療服務,舉凡不必要之手術、看診、給藥等,不僅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外,亦將影響病人權益及國民健康安全,不可不慎。是以,我國對於醫師之培育,係採取管制措施。 依據教育部及考選部統計資料顯示,自九十六年至一百零三年止,持國外醫學系之畢業證書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類科考試人數共計一千五百七十三人次,其中某單一國家,九十七年國人赴該國相關醫學院校就讀醫學系,即達五百餘名,長此以往,未來每年國人赴國外就讀醫學系、牙醫學系總人數,恐多於國內醫學院培育人數,如不透過程序就其學歷予適當審查調管,勢將造成我國醫療制度無法承受之衝擊與毀壞,亦有嚴重侵害醫療品質之虞。 基此,對於持國外醫學、牙醫學系科學歷報考國內醫師、牙醫師考試,該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實有審議之必要,由衛生福利部、考選部及教育部共同訂定採認原則、不予採認情形及認定方式予以適度控管,爰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