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12.03.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20503918A號令修正發布第 3、52-2 條條文;增訂第 52-3、52-4 條條文及第第八節、第九節節名
立法總說明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3.28 修正)》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茲為增進勞工權益及積極促進就業考量,以提供勞工相關協助措施,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以及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於其他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內增列相關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強化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補助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達成保障勞工權益目的。(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 三、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增訂對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以協助其就業。(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三) 四、為因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對就業市場之影響,提供勞工協助措施,爰增訂對於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以協助其就業。(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四)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八)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九)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
第 5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之補助。 五、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第 5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務再設計。 二、繼續僱用補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第 5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穩定就業協助。 二、重返職場協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