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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6 次修法(105.06.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0582000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處務規程修正總說明(105.06.06 修正)》 審計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茲為配合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審計法部分條文規定,與業務實際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規定,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審計法第三十六條修正及審核實務作業,修正第一廳至第五廳及覆審室辦理事項。(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 二、配合行政單位實際業務,修正秘書室及總務處辦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參酌現行中央政府機關訂修處務規程通例,修正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增訂政風室掌理事項,採概括方式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 四、配合業務需要,修正部務會報、國父紀念月會舉行之次數、名稱及方式,以及事務管理規範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