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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9 次修法(111.05.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100585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處務規程修正總說明(111.05.23 修正)》 審計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茲為配合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與業務實際需要,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設置要點停止適用,刪除該委員會設置依據之規定,以符業務實際需要。(現行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修正,增設第六廳及成立資訊處,增訂其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三、配合審計部組織法第九條修正,覆審室採分科辦事,修正相關規定,並配合審核實務,修正其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四條) 四、配合審計部組織法第六條修正,成立資訊處,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程業已廢止,刪除該委員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