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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7 次修法(109.12.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0982000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9.12.23 修正)》 審計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茲為因應審計機關資訊業務日益增加之需要,及充分發揮資訊科技於審計業務之最大功能,審計部依據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辦理審計資訊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二十二條增列「審計資訊委員會」,以符業務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