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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20 次修法(112.05.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200579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2.05.16 修正)》 審計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茲為統籌辦理攸關國家永續及政府重要施政等關鍵審計議題發展事務之需要,審計部依據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訂定發布審計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審計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辦理關鍵審計議題發展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二十三條增列「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以符業務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