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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18 次修法(110.08.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000627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處務規程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0.08.30 修正)》 審計部處務規程係於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茲為強化審計部參事職掌業務功能,另為因應組織精簡,裁撤參事辦公室,爰修正「審計部處務規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第一項參事辦理事項,並刪除第二項「參事辦公室日常事務,由審計長指定參事一人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