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年台上字第 111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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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1114 號
判例要旨
受精神之損害得請求賠償者,法律皆有特別規定,如民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九十九條等是。未成年子女被人誘姦,其父母除能證明因此受有實質損害,可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請求賠償外,其以監督權被侵害為詞,請求給付慰藉金,於法究非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