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精神之損害得請求賠償者,法律皆有特別規定,如民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九十九條等是。未成年子女被人誘姦,其父母除能證明因此受有實質損害,可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請求賠償外,其以監督權被侵害為詞,請求給付慰藉金,於法究非有據。
廢 50 年台上字第 111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0 年 06 月 0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8、115、116、132、4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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