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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

函詢半導體製造業者執行之揮發性有機物定期檢測,是否應於檢測 後30日內,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報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函詢半導體製造業者執行之揮發性有機物定期檢測,是否應於檢測後 30 日內,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半導體製造業者執行之揮發性有機物定期檢測,是否應於檢測後 30日內,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

  1. 一、復貴局 103 年 7 月 18 日環空字第 1030030183 號函。
  2.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
  3. 三、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2 項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同辦法第 10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前項申報自 92 年 7 月 1 日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並依規定格式填製書面報告書妥善保存 5 年備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公私場所提報完整檢測報告書進行審查。
  4. 四、查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 條第 2 項、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並於同排放標準第 6 條第 10 款及第 11 款訂有揮發性有機物及三氯乙烯應執行定期檢測之相關規定。是以,前揭排放標準之半導體製造業,係屬本署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對象。
  5. 五、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倘屬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管制對象,其排放管道(P301)於執行揮發性有機物定期檢測時,應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檢驗測定結果。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1. 函詢半導體製造業者執行之揮發性有機物定期檢測,是否應於檢測 後30日內,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報疑義一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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