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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所附尿液檢驗報告影本之意義及施用海洛因毒品後尿液數值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所附尿液檢驗報告影本之意義及施用海洛因毒品後尿液數值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089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32-133 頁主 旨:貴院函詢所附尿液檢驗報告影本之意義及施用海洛因毒品後尿液數值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7 年 10 月 23 日士院木刑地 97 審訴 42 字第 0970219245 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十八條規定,確認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嗎啡閾值為 300ng/mL ,可待因閾值為 300 ng/mL)。所附報告中,嗎啡及可待因數據皆大於閾值,故檢驗結果判定為陽性。報告嗎啡濃度數值「約 25,390ng/mL」,係基於檢驗技術,提供參考之定量結果,若對報告中所指之「檢測範圍」仍有疑義,請逕洽報告單位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三、經查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海洛因毒品會代謝成嗎啡,且海洛因從鴉片抽取及合成過程中常見含有少量 6- 乙醯可待因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成可待因及嗎啡,故施用海洛因毒品後,其尿液可能同時檢出嗎啡及可待因成分。
四、依據 Handbook of Workplace Drug Testing 1995 年版,所述有關尿液出現嗎啡及可待因濃度結果之來源分析,如尿液檢出 6- 乙醯嗎啡,可能為海洛因施用;尿液檢出嗎啡濃度大於 5,000 ng/mL,可能為鴉片類(海洛因、嗎啡、可待因)施用;尿液檢出嗎啡濃度大於 1,000ng/mL 且可待因濃度小於 25ng/mL,可能為施用嗎啡;尿液檢出可待因濃度大於 300 ng/mL 且嗎啡濃度除以可待因濃度之比值小於2 ,可能為施用可待因。因此所附檢驗報告之數值有可能為施用海洛因。
五、惟尿液中可檢出嗎啡及可待因之濃度,與施用毒品之種類、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尿液檢驗時間點及個人體質與代謝情形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本案如仍有疑義,建請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