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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署函詢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與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署函詢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與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3258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19-120 頁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與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 97 年 3 月 27 日雄檢惟湯 97 毒偵 1793 字第 27282號函辦理。
二、依據 Taracha 等人 2005 年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之報告,33 位實驗者吸入海洛因後於尿液中檢出鴉片類成分,24 小時內檢出濃度平均值為 31,500 ng/mL ,24-48 小時檢出濃度平均值為 16,780 ng/mL ,48-72 小時檢出濃度平均值為 8,931ng/mL ,72-96 小時檢出濃度平均值為 3,393 ng/mL(詳如附件);
26 位實驗者靜脈注射海洛因後於尿液中檢出鴉片類成分,24 小時內檢出濃度平均值為 21,402 ng/mL ,24-48 小時檢出濃度平均值為11,369 ng/mL,48-72 小時檢出濃度平均值為 5,484 ng/mL,72-96小時檢出濃度平均值為 1,738 ng/mL(詳如附件)。
三、來文稱被告於 97 年 1 月 27 日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閾值(應為濃度)為 26,700 (未註明單位),又於 97 年 1 月 29 日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濃度為 16,940 ,顯示被告於 97 年 1 月27 日前曾經施用海洛因,或含嗎啡、可待因或可代謝為嗎啡、可待因成分之藥品,惟其尿液可檢出嗎啡之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飲用水量之多寡、所用檢驗方法靈敏度、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施用後之採樣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並無法依據該2 天之嗎啡陽性濃度值推測被告於 97 年 1 月 27 日採尿後是否再次施用海洛因。
四、本案倘仍有疑義,建請檢具相關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