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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被告尿液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函詢被告尿液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5000742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152-154 頁主 旨:貴署函詢被告尿液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 95 年 7 月 3 日屏檢瑞平 95 毒偵 777 字第 17401號函辦理。
二、貴署函詢之檢驗報告,係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大於等於 500ng/mL ,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 200ng/mL 以上」之規定,判定為安非他命類陰性,並非偽陽性,先予敘明。
三、經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部分處方藥內含 Selegiline 或 Famprofa-zone 成分,該等成分於人體可代謝成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然均需經醫師開立處方箋,方可使用,故可依其就醫紀錄及醫師處方箋,辨別是否濫用甲基安非他命。
四、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 2版記述,口服甲基安非他命後快速吸收,約有施用劑量之 70% 在 24 小時內經尿液排出,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安非他命 1-5 天,安非他命 1-4 天。
五、依 Jonathan M. Oyler 等人 2002 年發表於 Clinical Chemistry之報告,口服 10 毫克甲基安非他命後平均 8.3 小時,即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在 500ng/mL 以上,且安非他命之濃度在 200ng/mL 以上)。
六、根據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第 5版記述,甲基安非他命主要代謝物為安非他命,於尿液中之半衰期為6-15 小時,一般情況下,施用 24 小時內,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可達施用劑量之 43﹪ ,4-7﹪ 代謝為安非他命排出。攝取 10 毫克甲基安非他命 24 小時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通常為 500-4,000ng/mL ,然而也有一群自願者施用 30 毫克甲基安非他命,尿液中濃度可高達 7,000ng/mL ,其中一些受測者尿液中卻沒有檢測出安非他命的案例。
七、施用安非他命者及甲基安非他命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限範圍,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飲用水量之多寡、所用檢驗方法靈敏度、個人體質及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文獻有關藥物檢出之報告,因研究對象、使用劑量多寡、實驗條件、或研究角度等不同,結果及呈現方式亦不同,故除參考文獻之資料,仍需依個案狀況做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