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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總統令:修正「民法」第1223條條文令
茲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衛生福利部令:核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29條、第30條第5項規定,有關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免申請制度之相關規定,自115年5月19日生效令
一、核釋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老年年金係以「年齡」(年滿六十五歲)為請領要件,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即具受領給付之權利,保險人應不待民眾提出申請,主動就「符合請領資格者」逕依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計給標準規定,將給付款項匯至民眾事前提供或事後補具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俾落實國民年金保障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之立法意旨。
大陸地區人民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及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之法定抵押權,仍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
有關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請本部協助宣導機關辦理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勞務採購,其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1案,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
修正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之應備文件
有關共有物之管理登記資料如合於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是否可作為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疑義1案,復請查照。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相關規定 ,公告審查 108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等項目,均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 心提供 106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公告審查 106 年度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等各類所得總額,及 106 年 度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均以財政部財 政資訊中心提供 104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後,自屬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成員」範疇,得適用該條有關家庭照顧假 之規定,至所需證明文件以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事實即已足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後,自屬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成員」範疇,得適用該條有關家庭照顧假 之規定,至所需證明文件以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事實即已足
關於前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改制後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辦理「板橋市公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號:C94001),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及第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公 告 105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等給付及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之 審查標準以 103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立法意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與職場 工作,該規定所稱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其立法意旨,民法第 1123 條 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該規定之家庭成員
為利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業務,得免受土地法第31條所定林業用地最小單位面積限制
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8款所稱「同一關係企業」之定義,請循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辦理。
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8 款所稱 「同一關係企業」之定義,請循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規定辦理,請查 照。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告勞工保險局係以 1 02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作為審查 104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 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 之基準
民法第 759-1 條、信託法第 1、3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信託成立 時,信託財產上權利有瑕疵,受託人是否承繼其瑕
民法第 759-1 條、信託法第 1、3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信託成立 時,信託財產上權利有瑕疵,受託人是否承繼其瑕疵,信託法雖無明文規 定,惟解釋上宜類推適用上述規定,以避免委託人濫用信託制度,侵害真 正權利人或剝奪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及撤銷權權利,亦即不論係自益信託或 他益信託,受託人皆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上權利瑕疵,尚 不得以其屬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主張應受民法不動產登記公信原 則之保障
為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得免受土地法第31條所定林業用地最小單位面積限制
關於函詢「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合格戶如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可否依民法第334條逕自於下一年度扣除其租金補貼後,餘額再續予核撥疑義乙案
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所定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等相關疑義一案
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定應於明顯 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等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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