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核釋有關仲介公司受任安排外國人入國後工作每滿 6 個月、18 個月以 及 30 個月之健康檢查,係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規定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因此,該所需接送外國人之交通費用,應內含 於向外國人收取之服務費用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收取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30 條,非專營就業服務業者仍 有營業行為,依法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 10 日內,填報求 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仍須履行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 費用及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均內含於向外國人及雇主收取之服務 費用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或雇主收取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就業服務法第 35、4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 服務事項,始得向雇主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用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57 、67、72 條,為保障外籍勞工獲得工資完全給付之目的,適用對象為聘 僱外籍勞工之雇主,若有代扣服務費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視違法 情節輕重處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57、63、6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6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因仲介公司之疏 失,未依規定期限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致雇主違反規定,該仲介公司 應裁處罰鍰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