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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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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詢所轄皇○○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及熱煤加熱程序(M03)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未依期限執行定期檢測,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單一行為疑義一案
發文 101.05.29
函詢所轄皇○○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 及熱煤加熱程序 (M03)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未依期限執行定期檢測,是否 為行政罰法所稱單一行為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規定,指定公告鋁二次冶煉等10項固定污染源,應自96年1月1日起,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發文 97.06.23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者,始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檢測及申報等相關事宜,並方得納入其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予以規範
發文 96.02.01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
發文 95.12.01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測」
發文 9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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