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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預覽 ↗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排放管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
二、依規定得免設置…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2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計算基準點,以煉油廠或進口港之成品槽區為準。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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