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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0 則
函釋命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 ,公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103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 1 梯次門市服務職類新增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發文 103.05.05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 定,公告勞動部 103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1 梯次各職類委託辦 理術科測試單位
發文 103.04.2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 ,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二梯次建築物 室內設計職類乙級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發文 102.08.22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 公告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增列氣體燃料導管配管乙 級、視聽電子甲級、室內配線乙級及自來水管配管丙級委託辦理術科測試 單位
發文 102.02.0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公 告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三梯次各職類(美容等 7 職類除外 )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發文 101.12.20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公 告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等 7 職 類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發文 101.11.22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二梯次建築物室內設 計職類乙級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發文 101.08.31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5 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 及補助準則第 4、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推 動設立庇護工場係屬權責,審核公法人所提申請及發給許可證
發文 101.03.13
關於函詢貴縣竹崎鄉公園段80、100地號之原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住宅用地,由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乙案
發文 100.02.0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 ,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各職類 (按摩、美容、堆高機等三職類除外)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發文 99.12.13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 ,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三梯次按摩、美 容、堆高機等三職類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發文 99.11.10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123 條,教學相關應 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
發文 98.04.09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0~22 條,短期補習班 得由法人或自然人設立或自然人,若為法人所附設之短期補習班,則該短 期補習班之設立代表人即為該法人
發文 97.09.05
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
發文 97.05.23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合法授益之行政 處分,如無得廢止之情形,不得廢止該行政處分,申請撤銷失業認定處分 已作成,查明後依法辦理原失業認定處分之廢止
發文 96.08.29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本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發文 95.12.06
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係訂定於74年11月20日行政罰法尚未公布之時,在當時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概念,基於行政罰與刑事罰各有其不同之立法目的及不同法律效果等因素,訂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於當時確有其立法意義。惟自行政罰法公布,確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原則後,原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所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與前開二原則已有所扞格。故自即日起,請貴單位逕依行政罰法第26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規定辦理
發文 95.07.13
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 時,提出委任書。」固為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 1 項前
發文 94.05.09
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 時,提出委任書。」固為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 1 項前段、第 4 項所明 定,惟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民事訴訟法 第 75 條及第 48 條規定可知,代理人未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 任書者,其代理權固有欠缺,惟此項欠缺並非不可補正或追認,且於補正 或追認後即溯及既往於行為時發生代理之效力(最高法院 18 年度抗字第 268 號判例、29 年度抗字第 42 號判例、42 年臺上字第 284 號判例 要旨參照)。本件異議人經合法通知後,因故無法於指定期日到處清繳或 報告財產狀況,已先於 94 年 1 月 14 日以電話請假並告知將委請第三 人黃○○最遲於同年月 27 日出面處理。嗣第三人黃○○果於是日到處陳 稱略以:公司經營失敗,負債累累等語,其於該日雖未提出委任書,然異 議人業於 94 年 2 月 21 日再委由第三人黃○○將委任書補送到處,則 其代理權之欠缺已於追認、補正後溯及於行為時,即 94 年 1 月 27 日 發生代理之效力,行政執行處認異議人未於改訂期日親至該處,而由未攜 委任書之第三人黃○○到處,顯未受合法委任,自無代理異議人:○○○ 之權限,揆諸上揭規定、判例要旨,尚有未合。
一、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所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本案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規定,至遲應於93年12月4日提出展延申請,惟該日為星期六之情形,查水污染防治法並未就展延申請提出期間之實務執行為特別規範,則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另查有關該展延提出申請之送達方式,水污染防治法亦無特別規範,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規定
發文 94.01.05
公有畸零地國宅用地經奉行政院核定與私人所有土地相互交換讓售後仍供作國宅用地時,其處分程序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發文 7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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