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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903506200 號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法制字第 1070252573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法制字第 10502512600 號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32 條規定時,得為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反之,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問題,而無可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可能;另行政罰係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法律字第 1030350888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3、27~29、32 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法律字第 10303501730 號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該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非指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規定有所認知,故如行為人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即已具備不法意識,即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
法律決字第 0980048736 號
關於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因此,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者,得否依該法條但書之規定免除處罰,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參酌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審酌之
法律決字第 0980001236 號
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以人民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如依行政處分或依法令未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自不得逕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執行,行為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經主管單位限期改善及令其停止開發、販售,行為人不履行該等義務時,自得處以罰鍰;惟得否收繳、註銷該公司之殯葬設施設置許可及建築執行,應視該公司是否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繳回註銷之義務而定,事涉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
法律字第 0970011567 號
警察機關能否開具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期改善並採取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以執行名義所載義務人因法律或行政處分而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且執行方法並不得踰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法律字第 0960017021 號
行政執行,係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關於國人積欠駐外館處之相關急難救助費用,係以私法契約規範借雙方之權利義務,性質上為私法上之金錢借貸關係,非屬行政執行之範疇,借用人如不依契約返還借款時,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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